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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残疾人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11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从广义上讲,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不仅包括广泛应用在日常生活中的民法上的合同,还包括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甚至国家间的合同。即使是民法上的合同,含义也很广,可以用在人身权领域,如收养协议、婚约等;也可以用在财产权领域,如买卖合同等。作为债权发生根据之一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产物,只有一方当事人无法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意见不一致也无法成立合同。(2)合同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要有法律意义,否则也不是合同。如双方约定,甲明天请乙吃饭,这只是日常应酬,没有法律意义。(3)合同当事人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是上下级行政服从关系,其所订立的合同就是行政合同,而不是民法上的合同。(4)合同的内容是旨在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双方通过合同使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承担债务。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使原有债权债务内容发生变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残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注意把握合同主体的资格和订立合同的资格。《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并不是所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能够亲自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例如一个婴儿刚出生就可能继承遗产而成为百万富翁,但他却没有能力去亲自行使财产权利。
  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即以谁的名义去订立合同,只要求合同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同主体。法人实际上是一个组织,只是在法律上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人”。法人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它也有自己的工作人员,但是法人和出资人及其工作人员是相互独立的。它有自己的独立的名称、独立的办公地点、独立的财产,当违反合同时也要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人财产不够赔偿,出资人也不用再负责任。法人必须依法设立,在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如公司、国有企业等,自向工商部门登记时起取得法人资格。机关法人,如某县政府,自依法成立时就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如某市诗词协会,自取得民政部登记时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如医院、学校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其他组织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组织。它一般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办公地点、有自己的财产。当它违约时应先用其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当财产不足时,出资人仍要用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是其他组织与法人的不同之处。其他组织主要有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公司的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等。订立合同时要审查自然人的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
  订立合同的资格不同于合同主体的资格。订立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订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其行为能力则不同。精神正常发育的人,其行为能力可以根据年龄增长划分为三个阶段。在10周岁以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订立合同;满18周岁以后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订立法律允许自然人订立的任何合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订立与自己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约时要审查对方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订合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但法人是一个组织,而订约只能是由自然人代订。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授权的人才有权代表法人签约。其他组织只有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授权的人才能订立合同。
  第二,要订好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立,一般有如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其中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应用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公民的姓名要用身份证件上的真名。住所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对自然人来说,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公司董事会所在地。(2)标的。标的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合同当事人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包括实物和货币,例如买卖合同的货物与价款。标的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技术成果。(3)数量、质量。数量和质量是对标的进一步具体化。数量单位要用标准单位,质量可以用国家、行业标准,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标准。(4)价款或酬金。在有偿合同中,这是不可缺少的。(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条款中,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及标的的数量等都是不可缺少的,缺少合同就不成立。其他条款缺少时,虽然可以依法补充,但易生纠纷。所以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尽量详细一点,以便于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处理。
  第三,要把握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往往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因此把握合同是否成立是很关键的。其中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是要约;另一个问题是受要约人是否作了有效的承诺。一个要约必须具备上面两个条件,其关键是当事人要有受其约束的意思,即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成立,否则就只是一个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也可以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在生效前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在生效后撤销,但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在生效前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当然就不能再撤销了。
  第四,要把握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个事实问题,而合同生效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3)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是否符合有效条件,合同效力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有效,即完全符合有效条件,按当事人意思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如因主体不合格,需要由第三人的意思来决定是否有效。例如无权代理的合同,只有经被代理人同意才有效,在被代理人同意前就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三是可撤销合同,即因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效力。四是无效合同,即因内容严重违法,彻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应履行,已履行的应恢复到原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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