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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残疾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11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要建造房屋就必须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就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维护残疾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依法保护残疾公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按批准程序取得,其条件、程序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不同。农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1)凡无宅基地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民、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农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等,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和批划宅基地。(2)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4)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批划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宅基地使用申请人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6)经批准后,由主管机构派专人丈量、划清四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条件有:(l)住房确有困难的城镇居民均可,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2)建房申请人须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批准手续。同时,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房;(3)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须先取得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然后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向村或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或乡农业集体组织讨论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须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第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残疾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主要权利是:
  (l)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享有长期占有权,并可排除他人非法侵占;(2)有在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并可取得房屋所有权;(3)有在房前屋后栽种竹木的权利,并取得竹木的所有权。其主要义务有:(1)按批准程序取得的宅基地只能建造生活用房,不能建造生产经营用房。将生活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目的不受限制,但因此而影响居住条件的,不能另外申请宅基地。(2)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宅基地使用权不包括处分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
  第三,残疾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随房屋产权的转让而转让。当房屋所有权国出卖、互易、赠与、继承而转移时,当事人不仅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还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土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其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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